1992年第7期

1992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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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50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经为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2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以及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逐步形成市长、分管副市长直接抓,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

  二、要认真贯彻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制订出科学的近期和长期的环境整治规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以此为依据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对象是消除污水、烟尘、废渣和噪声污染。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四、除用足国家已规定用于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资金政策之外,要充分利用我省开放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国际上对环保项目贷款或援助优先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争取国外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优惠贷款及赠款,尽可能地扩大资金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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