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取缔电力捕鱼作业的通知
粤府办〔1992〕53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取缔电力捕鱼作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要加强《渔业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发动群众抵制电鱼等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电鱼作业严重的乡、镇,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电鱼违法行为,并敦促藏有电鱼工具的人主动交出电鱼工具,制止非法电鱼作业。
二、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电鱼作业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有电鱼行为的,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罚;对虽没有实施电鱼行为,但持有电鱼工具的,要及时教育,查缴电鱼工具。各地清理情况,应向省水产局反映。
三、各级公安、边防和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渔政部门开展工作。对抗拒、阻碍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渔政检查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渔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电鱼机的违法行为,以堵住电鱼工具的来源。对制造、销售电鱼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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