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管理费定额考核实施细则
(编者注:此文由省财政厅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以粤财行〔1992〕27号文下发)
一、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含所属部委办厅局及党派团体)机关的行政费,由省财政根据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安排核定,并按编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实际在职人员确定人均经费综合定额。
为了有效地控制支出和科学合理考核支出的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支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节支措施办法。
二、省直单位行政经费考核按照现行经费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省财政厅考核四大系统的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考核所属单位。
(一)省财政厅对财务主管部门主要考核支出预算包干的执行情况,以及节支措施,节支效果。
(二)财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考核指标、内容包括:
1.人均开支综合定额,包括:①正常经费定额——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定额;②专项经费定额,主要解决:汽车维修;省领导专项批准的会议,危房修缮,各专业机构必要的办公设备及临时的业务费(含新成立机构);临时重要的接待、慰问;③核定抵支收入安排的支出定额。
2.重点考核指标:
①行政定员数,按《广东省党政群机关编制与经费挂钩试行办法》(粤财行[199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②机动车辆(小汽车)控制数。单位小汽车,以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定的业务、公务用车数为考核数;其他车辆按人员和三年平均车辆数的比例,核定一个控制考核数。小汽车及其他车辆超出考核数所开支的一切费用不得在预算经费内列支。
③在行政费列支的会议费,除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以及三百人以上的大型综合性会议专项批准,不列入定额专核外,其余以省委、省府、人大、政协以及党派团体的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应遵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粤办发[1992]7号)办理,其会议费用在年度经费预算定额内支报。
四大系统财务主管部门将上述考核指标,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下达到各单位(附考核表),年终作为考核的依据,并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奖罚办法:
(一)对财务主管部门和所属二级会计单位节支措施得力、节支效果显著、行政管理费总支出没有超过年度核定支出预算指标的,由省政府一次性拨给奖励专款,由四大系统的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和所属单位和节支成绩考核并确定奖励标准。可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对做出节约成绩的个人予以奖励。
(二) 各单位的全年行政费不突破全年支出预算指标,列入考核范围的支出不突破考核指标的,节约单位可在实际节约的包干预算中提取50—8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在职职工奖励,余下指标作经费包干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 凡超出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年经费包干预算或列入考核范围的支出考核指标的,在审核报表时予以剔除作挂帐处理,单位在安排下年度预算开支时,应先冲减超支数,然后再按排本年度其他开支。对经费超支单位,一年内停止审批其专控商品(指不得用行政款购买)。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通讯员 谭煜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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