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补充规定
粤府函〔1992〕140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粤物综〔1992〕072号请示收悉同意对《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暂行办法》(粤府〔1988〕60号)第五条补充第二款:“物资、医药、供销社等部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填写《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分别归口县以上物资、医药、供销社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工商、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各审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省商业厅或其委托的所在地的市商业局申领经营许可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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