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1992〕74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决议》,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企业法》。落实和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关键在于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企业法》,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法》的专题宣传,运用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向广大企业宣传《企业法》。
二、认真抓好全省一百户国营生产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搞活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检查本级政府、本部门执行《企业法》的情况,纠正各种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时机成熟时,将试点工作向全省面上推广。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清理有关规章、文件,对不符合《企业法》规定的,区别情况予以修改、废止或提出处理意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主要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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