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6期

1992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2年 > 第6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2〕44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2]20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制止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非法制造、违章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现象,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要严格控制境外残旧锅炉压力容器进口,确因进口成会设备配套需要引进的个别旧锅炉压力容器,事前须经省劳动局同意。锅炉压力容器的进出口,应按《商检法》和省规定的要求办理检验手续。通过省内各口岸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统一由有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内容(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