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2〕46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有建委关于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请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促进我省散装水泥工作的发展。
省建委请示主要内容:
一、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散装办要会同报刊、电台等宣传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好处,宣传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以提高人们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同时,要健全散装水泥的工作部门,加强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二、通过技术改造,分期分批地搞好散装水泥设施建设。要求全省水泥企业,到“八五”期末,基本上都能生产和发放散装水泥。具体要求是:
(一) 年产五万吨以上二十万吨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企业,散装水泥生产量应占年水泥生产总量的30%;
(二) 年产二十万吨以上三十万吨以下的企业,散装水泥生产量应占年水泥生产总量的40%;
(三) 年产三十万吨以上的企业,散装水泥生产量应占年水泥生产总量的50%;
年产五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
三、水泥厂新建、扩建或改造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应与基建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各类建设工程的水泥用量达五百吨(含本数)以上的,使用散装水泥量不得低于50%;水泥制品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构件厂使用散装水泥率应达80%以上;水泥生产企业自身的建设工程,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未具备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
四、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一)水泥厂提留50%袋装水泥逾期纸袋押金和收取散装水泥节包费,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建委等七个部门粤建基字[1989]278号文通知执行。留给企业的专项基金全部作为散装水泥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专用基金。
(二) 凡省内水泥生产企业(含乡镇企业)以五十公斤袋装方式(含纸袋、纸布复合袋、塑料编织袋等)供应水泥,不分计划内外,一律由水泥厂向用户每吨征收二元,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当地散装办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中50%上缴省建委散装水泥办公室用于重点散装设施建设。
(三) 经营或中转外省散装水泥所得的节包费,50%返还给用户,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基金(其中上交散装办25%,经销单位自留25%),经营或使用从外省购进非国家分配的包装水泥,向经销或使用单位每吨征收二元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增部分)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征,连续五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底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牵头会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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