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
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费的百分之十增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要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财政开支的,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省财政厅通讯员 谭煜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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