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6期

1992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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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职责范围

(编者注:此文由省财政厅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以粤财行〔1992〕19号文下发)


  第一条 管理和运用国家预算部分支出科目。主要包括: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和其他支出中有关行财口管理的部分。

  第二条 科学合理分配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在财政部预算切块范围内统筹安排分管单位的正常支出预算,对上级追加或本级安排的各项专款,根据资金性质确定分配层次,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审查、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管理)的收支计划,核定单位(部门)事业收入的上交留成比例,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和事业(工作)进度拨款,完善用款监督管理制度;按时催收应缴收入。

  第三条 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周转金和文教周转金。加强两项周转金投放的可行性评估论证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财政挂钩,留成分配,财务核算和会计报表等),加强各项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分析、检查分管行政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的资金活动情况(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情况)。监督分管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各项财务标准、制度。

  第五条 编审经管单位各类型的收支快报、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答复处理归口单位上下级机关、各部门的来文、来函及群众来信和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负责有关行政事业财务法规的草拟工作,制定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和制度。研究文教行政事业财务改革的政策,制定配套措施。

  第七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的政策制定和出售房屋回收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及有关涉及行财管理方面的改革。

  第八条 培训行财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开发微机的行财管理中的应用。

  第九条 除上述工作任务外,各级财政部门指定归口行财工作范围的业务。

(省财政厅通讯员 谭煜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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