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和物价局联合发出
关于纠正毛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编者按:此通知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农业委员会、省物价局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粤农委〔1992〕069号文下发)
一、毛竹林政管理费的征收问题,待省政府审定后另行下达执行。
二、取消“毛竹生产扶持费”、“检量费’及本通知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管理费”。乡镇和管理区、村等集体对竹林承包到户经营后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承包合同,合理收取承包款(包括“山根款”),此外,其统一管理费用,应在农民负担的“两金两费”中列支,“两金两费”的征收办法按粤府〔1991〕28号文执行。
今后,未经省物价局和省农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制定毛竹及其竹制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毛竹收费的监督管理,按此通知对目前自定的毛竹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
(省农委通讯员 魏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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