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54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48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组织高等院校及有关部门干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髙等学校的科技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结合本校实际,确定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并注意在发展中逐步形成各自的特色。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在继续抓好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同时,组织一定的力量积极投入到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省高教局和省科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努力解决高校科技发展工作中的困难,以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作
二、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我省高校的科技成果均应纳入各级政府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方式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企业、高校、科研所在科技和攻关合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省经委、省高教局、省科委、省科学院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并积极促进厂校合作项目的开展和的实施。
高等学校要积极参加科技开发区或科技工业园区的建设,充分利用经国务院批准的广州、深圳、中山三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的优惠政策,通过兴办和合办高新技术产业,将高校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高等学校还要积极开展科技兴农,并根据我省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筛选一批投入少,见效快,效益大的科技成果,列入省的科技兴农计划,组织推广应用。省科委、省高教局等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建立加快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激励机制。对科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在住房安排、工资和职称提升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给予重奖。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给予省高教局的专项补助中划出一千万元,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以支持省高校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今后,还将视省财力的情况,逐步增加对高校科研、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开发的投入。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省高等学校的科并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直接与省高教局反映和联系。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