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2〕60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搞好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充分利用资源、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今后,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由省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分工,维持现状不变。省物资总公司、供销社要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互相配合,整顿好流通秩序,搞好市场管理,认真解决废金属收购行业存在的问题。物资、供销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和委托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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