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
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2〕61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6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将日益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矿产的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今后凡未列入国家计划而根据地方需要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列入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纳入省地质勘探“拼盘”项目计划的,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地质矿产局审查立项,按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所需资金由地方、受益单位、中央地勘责补贴安排解决;纳入地方安排投资计划的,报同级计划生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地矿队伍流动分散,职工、家属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地质勘查部门在确保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富余的勘查力量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打井、基础灌桩等业务,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开展有偿服务过程中,需地方协助解决的问题,和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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