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5期

1992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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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的通知

粤府办〔1992〕35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泊的法律顾问作用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问题,省政府《关于成立省政府法制局的通知》(粤府[1988]70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粤府[1989]116号)均已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同级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门机构,也是同级政府及行政机关领导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加强领导,完善政府法制机构,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参与立法、执法,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办理行政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均是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法制机构要忠实履行职责,在处理本行政机关法律事务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过去在政府法制机构尚未建立和健全的条件下,有的地方政府机关曾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加强,目前,我省各市、县(区)政府及部分工作部门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有复议任务的机关也相继设立了复议机构;政府法制队伍不断充实,人员素质已有很大提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本身是注册兼职律师,有条件履行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方面的职责。鉴于此,今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必另外再聘请律师担任本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咨询服务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为政府领导的决策提岀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妥善处理各顼法律事务,切实担负起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顾问和助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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