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5期

1992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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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计委关于下放外商直接投资

项目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2〕36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计委关于下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枇权限的意见》。

  省计委意见主要内容:

  一、凡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严重污染环境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不含三千万美元)的,由各市自行审批;总投资在一千五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千五百万美元)的,由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审批。市、县在上述权限内,可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按程序逐一批复(同时分别抄报省职能部门备案),由市经贸委发放“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市计委批准项目新开工并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国家限制、禁止、统一管理的行业和产品,由省计委定期汇总发至各地,各市、县在审批项目时应按照执行。

  二、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凡不执行产业政策、越权审批或弄虚作假的,省将通报纠正,直至取消其审批权限。

  项目承办单位和审批单位应建立健全审批信息反馈制度,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登记卡片、新开工计划审批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编码资料,定期逐级汇总报送省计委、经贸委。

  三、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境外借款(包括股本内中方借款和合营企业借款)须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境外借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0〕91号)的规定,报省计委批准,纳入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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