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5期

1992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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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同意把《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在道路两侧进行开山、爆破作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三)、(四)、(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三)项。第五十五条中的第(五)项予以删掉,第(六)项改作第(五)项。

(粤府函〔199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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