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4期

1992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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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七害”

违法犯罪活动的布告

粤府〔1992〕46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和黑社会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等违法犯罪活动(简称“七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规定,特此布告如下:

  一、一切有“七害”行为的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的保卫部门投案自首,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交出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只要主动坦白交代,决心悔过自新,一律不予追究。

  三、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的,阻挠他人坦白交代问题或对检举揭发的人打击报复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四、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岀租汽车业、个体出租屋等单位和业主,凡纵容、包庇在本单位或所属场所内进行“七害”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宾馆、旅店、路边店、发廊、酒吧、美容中心、卡拉OK厅、歌舞厅等活动场所,一律不准设营业性的陪酒、陪唱、陪舞等服务项目,一律不准设置色情活动的设施,严禁搞异性按摩和进行各种色情、淫亵活动。违者,依法惩处。

  六、广大干部和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七害”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分子的亲属,要教育、规劝、督促有“七害”违法犯罪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或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有功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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