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4期

1992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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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2〕40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省人民改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强对城市规划的领导,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使城市规划起到为改善城镇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服务的作用。

  二、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和公路两旁用地、建设的管理,搞好规划,建立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坚决清理违法建筑,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我省城乡结合部和公路两旁的面貌有较大的改善。

  三、对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都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新区开发,由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实施,坚决堵住分散征地、零星建设的口子。旧区改建,以解困解危为重点,努力改善旧区的生活环境。居住小区建设,要注意搞好示范点,在“八五”期间,各市、县都建成一至二个使用功能齐全、环境质量好、规划构思新、富有地方特色的居住小区。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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