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4期

1992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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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关于我省一九九二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调配

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2〕31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关于我省一九九二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调配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报告主要内容:

  一、我省高校毕业生分配、调配工作,仍实行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为主的就业制度。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人尽其才的方针原则。在计划安排上,重点保证国营大中型企业、重点建设单位的需要,进一步照顾山区对人才的需要,努力充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对毕业生就业要分向导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科研、生产、教学第一线去。工科毕业生主要安排在各市县、各部门的国营企业。师范类毕业生要充实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把思想教育工作与就业指导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要使毕业生认识到服从祖国需要、服从组织分配是自己义不容辞的义务。高等学校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志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择业观,服从工作需要和国家安排,到基层去,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道路。教育毕业生把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三、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校毕业生进入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在广泛收集各市、各部门急需专业人才信息的基础上,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急需的有关专业的毕业生,有关学校必须保证优先落实。在省下达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重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戴帽下达。对来自四十九个山区县的毕业生,凡专业在当地用得上的,原则上都分配回去,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毕业生到山区工作。对要求到山区县工作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均予以优先安排落实。

  四、注意发挥市县和省直部门积极性,条块结合,协调配合,加强需求和分配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落实毕业生分配计划,拓宽接收毕业生的渠道,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去。各市要负责汇总编制本市所辖单位(含区、县)的毕业生需要计划,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复核后,可以直接向省内外有关学校联系分配毕业生工作。为满足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对人才的需求,各市、各部门在保证按计划接收省内院校毕业生的前提下,均可以联系接收省外院校的毕业生,接收省外生源毕业生仍按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关于接收毕业生来粤工作的有关做法的函》[粤毕(91)2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直部门也应积极汇总本行业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需要情况,经与各市计划、调配部门协商后,直接向国家主管部委及其所属学校协调分配毕业生工作。

  五、为保证一九九二年毕业生分配、调配工作顺利进行。重申如下规定:

  (一)除考取研究生和成绩特别优秀者需留校任教外,定向生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定向市县或单位服务。父母调离、照顾各种关系和恋爱对象等,均不作为照顾理由。

  (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一律按合同规定派遣到委托培养的单位工作。

  (三)师范专业毕业生一律安排从事教育工作,不得转行或变相转行。本科生优先考虑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的需要,适当补充师专和教育学院。鼓励适合当教师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四)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在定员定编范围内联系和接收高校毕业生,具体事宜按省编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粤编[1991]24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中,选拔专业性较强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省直机关工作的,按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粤人干[1992]03号文件办理。

  (五)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的毕业生,由单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粤办事机构、民办科技机构、私人企业需要聘用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由省、市、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接收,并代管其人事关系,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国家计划分配的毕业生和见习期未满的毕业生。

  (六)结业生由学校向生源县(区)推荐就业。从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接收单位的可按毕业生派遣程序,列入计划派遣,但需注明是结业生,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个月后仍无接收单位的,国家不负责分配其工作,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迁回原迁出地,自谋职业。

  (七)各市、各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应立足先省内生源,后省外生源。本省生源能解决的,不接收省外生源;省内生源不能解决的,在省外部委等院校的外省生源中解决。

  (八)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领导,坚持择优分配,增加透明度,把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各级领导和负责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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