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财办、省体改委关于基层供销社
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33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办、省体改委《关于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办、省体改委反映。
关于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基层供销社建社四十多年来,在搞活商品流通,稳定和繁荣农村市场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调节的不断扩大,基层供销社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已不很适应农村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改革,搞活农村生产和流通,对基层供销社的体制应进行改革。现就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思路
将基层供销社的管理体制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现有干部职工身份不变、企业法人地位不变、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归所有者,管理权归乡镇,经营权归企业。
(一)所有权归所有者。基层供销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组织。基层供销社的财产、资金、商品属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属社员代表大会及其选岀的理事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转移和平调,只能等价交换,有偿使用。
(二)管理权归乡镇。乡镇政府对基层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对基层供销社实行行政管理;协调解决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基层供销社执行各项政策法规、遵守社章、维护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权益;保护基层供销社的合法权益等。
县供销联社对基层供销社实行行业指导,开展各种有偿服务,及时传递、交流市场信息;组织联营活动,帮助搞好专营和其它商品的经营;汇总基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报表。
(三)经营权归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乡镇企业一样,在经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凡是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商品都可以经营,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对国家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有权自行定价;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办法、机构设置和用工制度,基层供销社的正副主任,由乡镇政府组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干部职工,可实行聘用制,企业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基层供销社可通过吸收农民、职工和其他单位入股筹集资金或与其他单位联营。
二、关于债务及离退休人员问题
(一)债务问题。基层供销社移交给乡镇管理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及其利息,可暂挂帐,其利息支出视同政策性亏损。其他经营性亏损,作特殊处理,视企业困难程度报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所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以抵补亏损或偿还债务。移交后发生的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用企业下年度实现的利润抵补,连续抵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基层供销社的债务,经理事会同意也可以用出售闲置固定资产所得款抵补。出售资产情况,应列表报送乡镇和县(区)供销联社及有关部门。
(二)离退休人员问题。基层供销社移交给乡镇管理后,干部、职工正常离退休,以及因病、公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需要提前离退休的,继续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及医疗费等开支,也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层供销社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要继续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基层供销社今后不再负担政策性亏损。如发生政策性亏损,哪一级制定政策而造成的亏损由哪一级财政负责拨补(包括利息)。移交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如实行以县(区)为单位(包括基层供销社)进行抵补的,县供销联社应按比例及时将抵补款拨给各基层供销社。
(二)基层供销社移交给乡镇管理后,继续享受原已享受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三)基层供销社直接向乡镇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基层供销社原没有给县(区)供销联社上交管理费的,可继续不上交;原来有上交的,原则上可继续按销售总额的0.5‰至1‰比例上交,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帮助基层供销社克服困难,逐年消化历史欠账,并做到当年经营略有盈利。要充实和加强基层供销社的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
(五)基层供销社移交给乡镇管理前,要先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企业财产,按财务账面净值计算,账外资产按现值计算;畅销、平销商品按进货价计算,积压、滞销商品按扣除预计损失后的现值计算。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后,要造册送县(区)税务局、供销联社和乡镇政府备案。
(七)基层供销社资产负债表、机构人员统计表等各种报表,应按规定时间送县(区)供销联社,以便统一汇总报送有关部门。
基层供销社移交给乡镇管理,是供销社体制改革的重要尝试,各地可原则上按上述意见执行,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方案,抓紧进行改革试点,以争取在一九九二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财办
省体改委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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