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粮食购销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2〕34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发展,推动国营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粮食经营的经济效益,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粮食购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2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计划指导、放开价格、加强调控、搞活经营”的原则,对粮食购销管理体制作进一步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实行指导性计划
(一)国家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除农业税(公粮)继续征收实物外,其余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国家计划调给我省的粮食,由省粮食局掌握安排,调节市场。
(二)指导性收购计划,按照城镇居民口粮、农村必须供应的口粮和部队用粮需要,自下而上编报,经省粮食局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下达。
(三)粮食收购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粮食部门根据粮食生产成本、粮食与其他农作物比价、粮食供求状况以及取消“三挂钩”实物平价供应等因素,在每造播种前下达全省平均收购指导价(含浮动率)。基层粮食经营单位根据确定的指导性收购计划和指导价格,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合同中未规定成交价的,在收购时按市价结算。未签订收购合同的,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自由成交。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国营粮食企业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和收购数量,收购农民的粮食。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增加农业投入,推广科学种田,优化品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朝着优质、高产、高效益的方向持续稳定地发展。计划、生产、流通部门要保证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物价、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管理,防止乱涨价、乱提价。
二、放开城乡粮食销售价格
(一)城乡粮食销售价格,由各市、县粮食企业参照市场价格自行制订,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军供粮油的供应办法和价格,继续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代理经营的国营粮食企业,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保留城镇居民粮食关系,现行粮食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不变。
(三)因目前计划内供应粮食价格与市场粮价的差价不大,放开销售价格后不增加干部职工的粮食价格专项补贴。
(四)在发生粮食供应紧张、市场价格上升幅度过大时,由政府运用储备粮投放市场进行调节,平抑粮价。必要时,当地政府对城镇居民(包括水库移民、农垦包干粮、难民粮等)口粮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凭粮簿(粮卡)限量供应。
三、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一)对粮食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省、市、县、镇政府要分级储备总数不少于十亿公斤贸易粮,用于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其中,省级储备一亿五千万公斤,各市、县、镇储备八亿五千万公斤(具体安排见附表)。储备粮由各级政府委托粮食部门管理,其投放市场的时机和价格由各级政府确定,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国营粮食企业执行政府确定的最低收购保护价和最高销售限价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各级财政负责。
(三)原“三挂钩”物资改为议价供应后的差价收入和公粮结算价提高增加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政府储备粮以及平抑市场粮食价格的补贴支出。
(四)在改革后的一段时期内,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粮食方面的各项补贴款,不能减少,仍要安排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
四、搞活国营粮食企业
(一)各级粮食局与粮食经营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在财务上脱钩。各级财政拨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立足竞争、改善服务、综合发展,以适应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改革的变化,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为增强国营粮食企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国营粮食企业发展。计划和银行部门要在投资规模、贷款指标等方面,帮助国营粮食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困难的国营粮食企业保留必要的亏损限额,由财政给予定额拨补。“八五”期间,对国营粮食企业经营粮油、粮油加工及其制品、饲料,以及开展的多种经营等,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对新办的其它经营、加工项目也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减免的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解决政策性亏损挂账。
(三)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历年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以这次改革为界限,原有的政策性亏损挂账,经各级财政核定后分期拨补。政策性亏损挂账占用贷款实行专项管理,银行不加息,不罚息,在财政未拨补期间,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粮食盈利企业应上交财政的税利(包括原从议价粮油利润中提取的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抵补政策性亏损挂账。各市、县要制订按年度抵补政策性亏损挂账的计划,并确保落实。
(四)有关银行扣除粮食企业历年亏损挂账贷款后,应重新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定额,保证正常周转需要。粮食经营贷款继续执行中央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发展和完善粮食市场
(一)管好批发、搞活零售。粮油批发业务以国营粮食企业经营为主,其它粮食经营者以零售业务为主。拥有必要的资金、场地、仓库、粮源条件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农业生产企业等,经批准也可以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凡经批准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储备不低于其月平均批发量两个月的粮食库存。
(二)在大中城市和主要粮食集散地建立粮食批发市场,以减少交易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市场透明度。要逐步引导大宗粮食交易进入批发市场。鼓励粮食企业有组织地发展与农民之间的粮食远期合同贸易。
(三)粮食市场的管理由各级工商、物价和粮食部门共同负责。凡申请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经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省政府将制定和颁布广东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粮食交易行为,改善粮食流通秩序。
六、有关粮食财务以及今年三月底止国家平价库存粮的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制订具体办法后,另行下达。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这次粮食购销管理体制改革,步子大,涉及面宽,关系全省人民的切身利益,对兄弟省市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务求成功。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解释,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搞好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严禁趁机“搭车”涨价。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期间,除国务院、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价格改革项目外,各市、各部门不得出台其他提价项目。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这次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政策,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