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
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2〕36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较早,一九九O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垦工作的通知》(粤府〔1990〕60号)下发后,梅州、河源、汕头、广州、茂名、惠州市共三十多个县(区)开展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划定保护面积三百多万亩,但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这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不利。因此,尚未完成和未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组织土地、农业、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争取在今年底前完成;已经完成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要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资金,按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市、县(区)统筹解决。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