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七害”活动的通知
粤府〔1992〕39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厉打击“七害”活动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今年在全省组织两次除“七害”斗争的统一行动。第一次行动定于四月上旬召开全省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第二次行动下半年再进一步部署。四、五月份在开展严厉打击、取缔行动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务必使除“七害”斗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全部实行收容教育半年至二年,对有性病的要强制治疗。各市都必须建立收教场所。现有场所容量不足的,要按照省下达的指标,完成扩容任务;未建立场所的,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务必于八月底前建好。收教场所建设经费由各市负责,省将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收教场所由公安部门管理,管理人员主要从公安部门抽调,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收教场所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出计划。
三、对吸毒人员,发现一个收容一个,强制戒毒一个。各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戒毒所。戒毒所可专门设立,实行公安收,民政管,卫生治;戒毒所一时不能建立起来的,也可在收容教育场所内辟出专门场地供戒毒之用。
四、宾馆、酒店、路边店、卡拉OK厅、歌舞厅、音乐茶座、发廊、美容中心等活动场所,一律不准搞营业性的“陪酒女郎”、“陪舞女郎”、“陪喝女郎”和异性按摩以及提供玩弄女性的场所或设施。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商独资或合资开办的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美容中心等,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按政策办事,违者由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五、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凡充当卖淫嫖娼活动内应、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隐瞒情况、提供保护的,按窝藏罪论处,国家干部、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严惩。替被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说情,使其逃避或减轻处罚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级政府要把除“七害”斗争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第一把手要亲自管,并指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督促公安、工商、服务、商业、旅游等部门履行职责。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投入除“七害”的斗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各项硬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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