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3期

199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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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责任制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2〕23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会管理责任制问題的请示》。

  省物价局请示主要内容: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责任制。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含领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点),应根据收费任务大小,在本单位现有编制内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收费管理员,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管理监督工作。收费业务比较繁重或收费额较大的收费单位(如大医院、大专院校、公路养征站等),必须有相应的机构承担收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切实改变目前收费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

  二、配备收费管理员的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选拔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能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经岗位业务培训,熟悉本系统、本单位收费业务的同志担任收费管理员。收费管理员由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名单,应于四月底汇总报同级物价部门(具体填报方式由省物价局确定)。今后,各单位收费管理员工作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同级物价部门。新增的收费单位(收费点)在申领《收费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报送收费管理员名单。各级物价部门开展年审时,应同时审查收费管理员的落实情况。

  三、收费管理员的职责。

  (一)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本部门)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堵塞漏洞。

  (三)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收费收支的管理监督,及时纠正乱收乱支行为。

  (四)组织进行本单位(本部门)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管理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收费的年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为了提高收费管理员的素质,要分期分批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确定。

  更正:①第二期第23页第2行第九十二条删去。

     ②第二期第24页倒数第5行7县改为2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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