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3期

199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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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87号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2〕24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笫2、87号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通知》,并提出如下要求:

  现将这个办理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报告内容:

  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发挥粤西地区沿海资源优势,恢复发展湛江市盐业生产》(第2号)、《要求提高盐价,放开盐业政策》(第87号)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盐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听取当地政府和盐业部门的意见,并召集省计委、经委、体改办、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法制局、盐务局、省人民银行、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等单位的领导协商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我省盐区分布在粤东、粤西沿海的十八个市、县(区),国营盐场十二个,乡镇集体盐场二百零一个,全省盐业职工五万七千二百一十六人,其中国营一万五千二百二十九人,集体四万一千九百八十七人。现有盐田生产面积八千七百五十公顷,生产能力为三十八万吨,四十年来,上缴国家税收十八亿元。但是,我省盐业生产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八十年代初,一度出现产量下降的现象。一九八二年产量只有三十一万八千吨。从一九八三年以来,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生产有所好转,但仍未能恢复到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的水平。全省盐业行业经济基础十分脆弱,经不起自然灾害的侵袭,也承受不了沿海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主要原因:一是盐贱伤盐。盐同社会其它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近三十年来,盐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已上升三至五倍,而盐价只上升21%,全省国营盐场亏损面占36%,年亏损额达一百六十六万元,不少盐民弃盐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全省缩减盐田面积达二千四百二十三点五公顷。二是资金投入少。由于盐价低,盐场的经济收入少,企业缺乏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同时,国家对盐业投入很少,从一九五O年至一九八八年,国家给我省盐业投入共三千多万元,平均每年只有七十八万元,按盐田面积计算,平均每公顷投入只有八十三元。再加上每年遇上风雨灾害造成损失,使盐业发展规模受到了限制,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有30%未经技改,已技改的企业因不够完善配套,产量也是很低的。三是食盐税高,盐种税差过大。近年来,我省食盐税减低到每吨一百元,仍相当于税率最高的烟酒税率。由于盐税高,出场价低,盐民为了补偿生产成本,许多盐区出现集体卖私盐,因而报产量数比实产量数少五至六万吨。再则,盐税中的食盐税与工业盐税相差甚大,制碱工业用盐税每吨为十三元,仅为食盐税的13%,调拨工业用盐阻力很大,也影响了地方发展盐业生产的积极性。

  针对存在问题和议案的要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认真制定盐业发展规划

  我省海盐和矿盐的资源比较丰富。海盐条件好的雷州半岛西南沿海,尚有二千多公顷滩涂可开发为盐田。在三水、东莞等盆地发现盐矿的储量为五亿吨以上。现有盐田单产高低悬殊,提高盐田产量的潜力很大。我们只要认真制定“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调整好生产布局,强化管理,我省的盐业就能恢复和发展。根据我省沿海雨量大,自然灾害多,海盐投资大,成本高,效益低等情况,我省盐业发展方向应是:海矿盐并举,择优发展,海盐以巩固提高为主,合理布局,择优恢复;有计划地发展投资少、成本低、效益好、生产稳定的盐矿。具体安排是:

  (一)现有盐田技改挖潜提高单产,从目前平均每公顷年产四十五吨提高到五十吨。“八五”期间,全省可增加生产能力二万五千吨;“九五”期间,全省再增加生产能力二万五千吨。

  (二)在雷州半岛西南部新、扩建盐田七百公顷,“八五”末期形成生产能力二万五千吨,“九五"期间,再形成生产能力二万五千吨。

  (三)对三水盐矿第一期开发二十万吨(矿卤折盐)工程项目,“八五”期内在做好开发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先形成生产能力十万吨;“九五”期内,除全部建成,形成生产能力二十万吨外,继续扩建,再增加生产能力五万吨,使全省矿盐生产能力达到二十五万吨,占全省盐的总生产能力的三分之一以上。

  实现上述规划,“八五”期末全省盐的生产能力从“七五”的三十八万吨增至五十三万吨,“九五”期末再增至七十三万吨,我省用盐的自给率可由目前的54%上升至72%。

  二、釆取有利于盐业发展的倾斜政策

  (一)增加投入。要将盐业列为困难行业和重要行业,把盐业建设项目纳入省基建计划笼子,并从贷款和贴息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八五”期间,对现有盐田进行技改项目,需资金二千五百万元,雷西南新、扩建盐田项目,需资金三千五百万元;开发三水盐矿项目,需资金四千二百万元;建立省储备盐项目,需资金一千万元,四项共需投入资金一亿一千二百万元。上述项目分别纳入省的“八五”技改计划和基建计划。资金来源是:省盐务局从盐业专款、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和行业经济包干节余中自筹一千五百万元;盐场从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中自筹二千万元;争取轻工业部对开发盐矿贷款二千三百一十万元;尚缺五千三百九十万元,从提高盐价中提取一部分盐业发展基金,不足部分由省人民银行和各市、县人民银行,根据纳入国家计划的盐业建设项目,给予低息优惠贷款,由当地政府和省盐务局酌情贴息。

  (二)要深化盐价改革。现有的盐价偏离价值,极不合理,严重地制约了盐业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制订盐价改革方案,要从盐的特殊性和当前我省盐业经济的特殊性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采取先放活后放开的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适当提价,同时,经省物价部门和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允许一定幅度的浮动,条件成熟时,再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

  (三)对盐业生产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使用银行贷款新建、扩建或技改的国营盐场,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贷期内,盐场用自有资金、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项目投产后盐场销售原盐超过基数的,经省盐务局核实,并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盐税;对遭受自然灾害复产资金困难的集体盐场,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盐税退库;对盐业生产自然条件好,扩大再生产资金困难的集体盐场,可由当地县(区)税务局从当地盐税收入提取3%的留成中,给予适当支持。

  至于我省食盐税额偏高,食盐与工业盐税额相差过大问题,因改变税率涉及盐税征收制度改革,又关联到增加制碱企业负担,在适当时再作调整。

  三、要加强盐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盐是属于国家的“三统”(即统购、统销、统一限价)物资。对能否放开盐的经营问题省政府多次研究,认为广东放开盐的经营,时机不成熟。一方面,一九九O年国务院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盐继续实行“统一管理”。另方面放开对广东不利:(一)我省沿海有十多万人民靠盐业为生,许多盐场是未经改造的低产小盐场,如放开盐价,将经不起外省盐的冲击,造成大批盐工盐民无出路,影响社会的安定。(二)食盐是高税的商品,如允许产盐单位在超产部分自产自销,私盐和外省盐冲销我省市场,全省十多个产盐县的盐税收入难以保证。(三)难以禁止非碘盐进入甲病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增加老、少、边、穷地区群众更大的经济负担。(五)盐是人民群众生活日用必需品,放开盐价后,有利大家争,无利大家跑,市场供应无保证。根据上述情况,目前盐业生产不宜放开经营,必须在加强管理和实行“三统”的政策下,求生存、求发展,促进广东盐业建设。一是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盐业的领导,切实帮助盐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二是省政府即将颁布我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保护、开发盐业资源,维护盐业企业的各种合法权益。三是继续坚持和完善盐业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抓好企业的管理,把盐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四是在新发展的盐业企业中,着眼于办成大、中型的盐场,不再发展小块的、劳动生产率低的盐场,特别是要开发矿盐。开发三水盐矿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以省盐业公司为主,联合地探部门和三水县进行调查研究,尽快提出地探储量报告,落实建设资金,进行基建立项,争取早日开发。五是鼓励和指导各地盐场积极地开发新产品,对盐进行综合利用,向盐和盐化工产品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并开拓国际市场,建设一批外向型企业,制造出盐的多品种及盐化工产品出口。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逐步地、有效地提高我省盐业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我省盐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为我省盐业的放开经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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