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对查获待处理和违反规定
入户的走私汽车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2〕 26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对查获待处理和违反规定入户的走私汽车处理办法的请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汽车入户手续。任何单位的领导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走私汽车入户,违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省公安厅请示主要内容:
一、对查获待处理的走私车辆和倒卖的走私车辆应一律没收,由查获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将查获的走私、倒卖车辆及处理意见造册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计委、省物资总公司审核,确定当地留用和上交省计委分配使用的车辆,凭省公安厅、物资总公司审核的批文,按粤府办[1988]38号文、省物资局、公安厅(88)粤物综字第117号文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粤工商[1989]45号文的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二、对违反省政府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已入户的走私汽车,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九九O年一月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期间,利用伪造证件非法入户的,查实入户的车辆属走私分子所有,或现车主将所入户车辆进行倒卖的,一律予以没收,交省物资总公司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已入户车辆属多手倒卖,现车主购车用途正当,可允许车主到指定的收购单位补办收购手续,然后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补办入户手续(凭证存档);各缉私部门查获的走私汽车,违反规定直接出售而又入了户,经查实购车单位所购车辆用途正当的,可允许其按上述规定补办入户手续;如购车单位已将车辆倒卖,则由查处机关或原岀售汽车的单位负责追缴车主非法所得,并视情况予以罚款。以上补办入户手续的车辆,由各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并列册报省公安厅备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后违反规定入户的走私汽车,其入户手续一律无效,由市公安局负责收缴车辆牌证并封存车辆,列册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按第一条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三、上述走私、倒卖和违反省政府、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已入户的走私汽车,应经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核查证实不是香港被盗车辆的,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四、经补办入户手续的车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行驶证附页上注明:“自用车辆,五年内不准转卖。”
五、全省查获的各类走私车辆的处理和补办入户手续工作,在一九九二年六月底前处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补办入户手续。在规定时间内车主不执行补办入户手续者,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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