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3期

1992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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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国营林场

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2〕27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国营林场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42号)精神,对亏损的广东农垦红湖、红江、东升、黎明、和平、新华、五一、团结、胜利、火星、红旗、曙光、平岗、铜锣湖、大池、大坪、马鞍山、东埔农场,交纳农林特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二至三年的缓征照顾;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一定期限减、免税照顾。对农垦农场交纳的各种税费,按规定要返还的,应给予返还。

  二、花县、大槐、迳口、海宴、合成、英华、黄陂、消雪岭、清远、陆丰、大南山、普宁、潼湖、蕉岭十四个亏损的华侨农场,免税期限延长至一九九四年。其他华侨农场纳税确有因难的,由农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其减、免税额由市、县财政负担。

  华侨农场减、免的税金,应主要用于帮助贫因归难侨发展生产和改善居住、食水等生活条件。

  三、国营林场缴纳农林特产税有因难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征照顾。缓征的税金,应主要用于营林抚育、管理和开展多种经营。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国营林场的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扶持其发展。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国营林场要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充分挖据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争取早日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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