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粤府〔1992〕19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日,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发[1991]5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精心指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在一些县(区)和乡镇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以指导面上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使之健康发展。
二、科技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燎原”计划实施项目内容。各级财政要增加种养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研究经费,以及技术推广、培训的经费;科研“三项经费”中农业科研部分要以不低于总额15%的比例安排。要保证种养业试验场地的需要,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已经占用、挪用能退回的要予以退回;不能退回的,要按规定予以补偿。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充实乡镇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水利水电、经管、会计辅导等技术推广站和服务单位的人员编制,配足科技人员,不足部分主要从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要按规定妥善解决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及其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三、广播电视部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增建、改建一批山区电视调频广播差转台,恢复乡镇有线广播网,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农村的信息网络。省、市、县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应有固定时间播岀农民节目,使农户开拓视野,及时了解各类信息。邮电部门要加快农村电话网建设,进一步做好报刊发行工作。
四、各级农业银行要将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所需资金列入信贷计划,统筹安排。企事业单位服务于种养业生产所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减免的款项应用于发展生产,种养业科研试验场、良种场缴纳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由农业服务实体组成的联合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农工贸技一体化经营企业,凡是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其联营单位之间互供的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产品税照顾。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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