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立即制止越权审批和非法占用土地的通知
粤府〔1992〕20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立即制止越权审批和非法占用土地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国土等部门对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来本地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査和清理。凡无合法审批手续,越权审批,未批先用,或超批准面积占用的,按违法用地依法处理,正在施工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不听劝告,坚持违法占地施工的,一律从严处理。对越权审批的要依法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审批用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新建或扩建的基建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认真规划,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要尽量节约,尽可能使用非耕地。工业村、开发区以及新城区开发建设的规模要严格掌握,不得随意圈占农田,闲置浪费土地。
三、对公路沿线两侧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公路沿线两侧违章建筑和加强公路交通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88]118号)、《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衬规定》(粤府[1989]139号)和《关于加强公路两旁建设管理的通知》(粤府[1991]98号)规定,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占地的,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一律不得安排用于非农建设。
四、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城镇土地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少数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使城镇土地市场逐步纳入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五、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今年三月底前将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建委、国土厅,并由这两单位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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