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2期

1992年02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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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高等教育局、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

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形式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2〕25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等教育局、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形式的请示》,并提出如下意见:

  调整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的招生形式,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用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省高等教育局、示主要内容:

  一、从一九九二年起,普通高等和中专学校招生继续实行国家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三种招生形式。在招生计划的安排上,国家任务占整个招生计划的70%左右,委托培养和自费占30%左右。具体的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和省人大批准后由省计委、高教局下达执行。

  二、在委托培养这一形式中,分为两种类型进行招生。第一类是单位委托培养招生,由委托单位和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经市以上(含市级)计委、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计委、高教局批准后列入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学生毕业后按协议规定列入国家统一的分配、调配计划,派遣到委托培养单位工作。第二类是合同委托培养招生,由学生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按规定缴纳培养费上学,毕业后保证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毕业生由国家列入统一的分配、调配计划,分配到人才急需的单位或来源市、县工作。

  三、按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招生计划控制在招生总数的3%以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招生录取和就业问题,按国家教委等五部委教学[1990]010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的精神办理。普通中专学校从一九九二年起不再招收自费生。

  四、在招生录取方面,省高等、中专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含单位委托培养和合同委托培养)、自费生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高考成绩,分别确定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单位委托培养和合同委托培养相同)以及自费生的录取分数线。各高等、中专学校和各级招生部门都必须在各类录取分数线上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录取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统一招生。

  五、调整招生形式后,计划、教育招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的监督、协调和管理,保证招生计划和录取分数线的严肃性。

  六、单位委托培养、合同委托培养.、自费生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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