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2期

1992年02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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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通知

粤府办[1992]17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

  乡镇卫生院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事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它担负着农村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乡镇卫生院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农村人民的医疗保健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乡镇卫生院的所有制关系没有理顺,卫生事业费投入不足,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岀现了危房多、医疗设备简陋、技术人员流失与不足、综合服务功能萎缩等,不能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发展农业生产,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纳入“八五”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分期分批抓好乡镇卫生院的“一无三配套”(即无危房,房屋、设备、技术人员配套)建设。

  二、理顺乡镇卫生院所有制关系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重新明确乡镇卫生院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纳入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省编委要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由县(区)编制主管部门给予核定编制。空编数额,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补充。原属集体所有制职工的性质改变问题,可在编制定员内由各地人事部门在省下达的增人计划内统筹安排,逐步解决。为防止突击增加集体所有制职工,各县人事局和卫生局必须对乡镇卫生院的集体所有制职工进行认真审核,凡属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以后突击增人的,应坚决清退。今后,乡镇卫生院不再吸收集体所有制职工。乡镇卫生院理顺所有制关系后,还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两级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乡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卫生院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

  三、抓紧抓好乡镇卫生院的危房改造和基本配套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领导,有一名领导抓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要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合约,务必使建设工作按程序、计划、标准要求进行。要坚持“分级负责,突岀重点,填平补齐,“五年完成”以及“适度、实用、节省”的原则,首先抓好老区、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卫生院的建设。力争二、三年左右,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建设资金来源: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在原计划已安排基础上,增拨专款六百万元,省卫生厅从财政厅原安排的专款中调整四百万元;乡镇卫生院自筹六百万元;市、县(区)、乡镇政府筹集不少于三千万元。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各级政府应尽量追加这方面的投入,力争五年内筹足二亿五千万元,确保卫生院建设按计划进行。卫生院生活用房的危房修建,主要由县(区)、乡镇政府逐年给予解决。省级建设资金的补助安排,一定要向贫困卫生院倾斜,真正体现到政府关怀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省卫生厅要尽快制定乡镇卫生院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建设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报省政府,以便做好协调和组织实施。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年底,各级政府要对卫生院的建设,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并要接受各级人大监督,直至完成建设规划为止。

  四、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

  为了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鼓励医务人员为农村卫生事业多作贡献,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生活条件、子女读书、就业及本人退休等实际问题,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局参照农村农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同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地方财政对乡镇卫生院正常卫生事业费应予以落实:对卫生院从事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专职定编人员和卫生院中的国家职工的工资(含政策性补贴)给予100%补助,对卫生院中的集体职工的工资(含政策性补贴)给予60%补助;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从第二年起,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由卫生事业费拨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县、乡镇政府要有计划地给卫生院安排一定的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购置资金,增强其综合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抓好人才培训和卫生支农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要发挥省、市、县(区)卫生技术机构的作用,积极地、有计划地以多种形式抓好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的培训提高。人才培训要与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套同步进行,充分发挥其效益。高、中等医药院校,要继续办好医疗卫生专业“三定向”培训班,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实用人才。要强化定向分配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截留定向分配的毕业生。今后,各级人事部门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时,要优先考虑乡镇卫生院的需要。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三大战略重点之一,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实施办法,要明确规定目标、任务、人员、形式、期限和考评制度。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应侧重在技术辐射、设备更新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争取在三至五年内,使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综合管理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整顿

  卫生主管部门要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做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帮助乡镇卫生院加强行政、业务技术和经济管理,调整好卫生院的服务结构,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卫生院的整体服务功能和综合效益。省卫生厅要制定全省乡镇卫生院目标管理规范,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水平,使之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发展作出新贡献。

  卫生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卫医字(89)第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粤府办[1986]118号)的精神,建立健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制,认真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司法、卫生、医药等部门认真按上述文件精神,对个体开业诊所、联合医疗机构和医药档店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核发证照,持证开业。对无证行医、游医药贩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对城镇街道卫生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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