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2期

1992年02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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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

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2〕19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三线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一般应按不低于评估确认价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按低于评估确认价转让的,由搬迁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批准。采用租赁形式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也必须用于新址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统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意见主要内容:

  一、切实加强对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有关地区、部门和搬迁单位要把原址国有资产处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工作,中央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设调查改造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线办)要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制定处置方案。搬迁单位从批准搬迁开始,就要着手研究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搬迁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要认真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要在清理资产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处置资产的范围、价值、处置对象等主要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三线办备案。

  三、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在转让过程中,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搬迁单位根据处置方案处置原址国有资产时,应首先向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无法使用,搬迁单位可以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少数确实不具备有偿转让条件的,可以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同时,出让方也可采取以其资产作价投资的形式,与接收方联合经营,按比例收取利润;或采取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当地企事业单位。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接收方应一次付清价款。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可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但延期、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四、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五、搬迁单位转让国有资产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新址建设的自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认真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要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按转让的价格办理资产划转和交接手续。

  七、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制度。对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无法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的资产,搬迁单位应按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搬迁单位方能报废,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国家基金手续,同时做相应的财务处理。

  八、搬迁单位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必须妥善保护。搬迁完毕、尚未对原址国有资产妥善处置的搬迁单位,应对资产的保卫工作负责,制定保卫措施并认真落实,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搬迁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搬迁单位做好原址国有资产的保卫工作,坚决制止强占、哄抢、毁坏、盗窃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对当事人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九、转让双方要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减少闲置浪费,使国有资产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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