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2期

199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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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

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2〕183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现将《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精内直通香港、澳门的货运车辆指标实施公开竞投,这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对粤港澳直通车辆管理工作改革的一种尝试。因此,具体的组织工作要参照国际通行办法,按照公开竞投、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由省经贸类会同省口岸办、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实施,公证部门参与农证。第一批试行竞投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定一百辆.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在广州公开竞投。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直通港澳的其他货运车辆及客运车辆推行。竞投所得收益,由用统筹安排,着重用于扶持山区交通、通信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今后,新增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一律按公开竞投的办法办理;对原批准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将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公开竞投;对外省直通港澳货运车辆,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掌握分配或实行公开竞投。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的竞投工作涉及面较广,且属初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此前,省政府所发文件内容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文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经贸委反映。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

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体现互惠、公平、合理、择优选择的原则,促使粤港澳公路运输业更趋向于良性循环,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采用公开竞投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口岸办、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实施,公证部门参与鉴证。

  第三条 凡在港澳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均有申请参加竞投的资格。竞投者可采取独资或与内地单位合作方式参加竞投。

  第四条 试行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目前暂限于新增部分,已批准运营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待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向公开竞投过渡。以后,对原批准的直通货运车辆采取公开竞投时,凡经营效益好,遵纪守法的企业,如原合作双方要求继续经营,可按竞投时的平均价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凡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收回车辆指标,由省统一公开招标。

第二章 指标使用权竞投

  第五条 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数量,每个年度要有指标限额,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开竞投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每年分一批或几批进行。公开招标的车辆指标使用权底价,由竞投主持人在招标开始时公布。

  第七条 参加竞投的企业,需先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填报《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商业登记证明书及竞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运输企业经营资金的银行证明(即资信证明)或贷款担保书;

  三、外方或中方单位经营二年以上运输业的证明文件。

  经审查后,取得资格者,按照每批车辆竞投指标数量,缴交按金,即发给竞投资格通知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 参加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若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时,可出具委托证书委托他人参加。

  第九条 在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竞投中,中标而企业,将发给《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中标者应在十四天内到指定银行付清所有车辆指标使用费,逾期不付者,收回车辆指标,按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条 竞投者中标后,凭《粤港澳直通车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中标书》及项目有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报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车辆入境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标企业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有车辆投入营运,逾期不办理入境的车辆指标,将予扣减。对连续拖欠国家税款达二个季度以上者,企业法人代表或司机走私者,将视其情节,分别作出注销公司或扣减车辆指标处理。凡被扣减的车辆指标,车辆指标使用费不予退还,指标收回。

  第十二条 竞投的车辆指标,独资或合作经营期限为三年,营运范围为全省各地。经营期满后,如经营情况正常,原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的,可按当时车辆指标竞投的平均价由原经营者经营,如无意继续经营的,将收回车辆指标,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中标的企业在二年内不得转让经营权,需转让经营权的企业,应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在公开竞投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欺骗手段的,将无偿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五条 举报违反本试行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竞投所得收益,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山区交通、通信设施建设;口岸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门设施的添置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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