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收入分成包干上缴的通知
粤府〔1992〕167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分成包.干上缴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市出让收入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定额上缴包干制。将全省划分为五类地区,依据各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和平均地价,确定各市出让收入每年包干上缴省级财政的数额,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一定三年不变,各市按省分配的定额包干指标上缴省级财政。一九九二年按上述年度上缴数减半上缴(具体见附表)。各市可将出让收入包干上缴省级财政的数额分解到县、区,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为支持山区发展经济,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市的出让收入暂不上缴省级财政。
二、各市出让收入包干上缴省级财政的数额,由各市财政局每年分四次,每次按年度上缴数的四分之一,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专项上缴省财政厅。对年终未缴足包干数额的市,由省财政厅在批复该市决算时扣回。鉴于一九九二年已届年终,对各市一九九二年应缴省财政的包干数额,可延至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前分两次清缴(其中三月底和六月底前各缴一半)。具体缴交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各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由各地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规定办理上交。地方所留成的出让收入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开支使用。省级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由省财政厅从各市上缴省级财政的出让收入总额中,按2%的比例拨给省国土厅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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