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2期

199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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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

高效农业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2〕169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指导方针的重大转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把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作为一项重要经济工作来抓。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商品农业和大农业的观念,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市场适销,高产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具体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市、县、乡镇要办高效农业的示范点,通过抓点,摸索经验,树立典型,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各地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要抓紧调整农业布局,优化农产品结构,指导农民改种适销高效的农作物和发展养殖业,发展无公害和反季节农产品生产,以满足市场需要。要加快山地、滩涂、水面等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能力,使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三、提倡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效益,走基地化、集约化、企业化的道路。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入股、租赁等办法,连片开发,兴办贸工农一体化的名优特农产品生产基地,并逐步建立保鲜、加工、流通的配套设施,以农业企业和基地为龙头,带动千家万户发展高效农业。

  四、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投入。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尽量增加支农资金,农业信贷资金要随信贷规模的增加而增加,并重点扶持农产品保鲜、加工、流通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的商品基地。要建立、健全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发展完善农村股份制,引导农民积极投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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