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
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2〕85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2]50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目前我用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十四个,总面积约四百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0.23%。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省经济文化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风景名胜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保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一九九三年开始,每三年进行一次全省风景区管理工作检查,好的给予表彰,不好的要由用通报批评,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由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角政府批准,撤销其省级风景名胜区称号。
二、抓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全省十四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一九九五年完成,并报省政府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用建委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市建委审批,并报省建委备案。
三、实行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偿使用,加强资源的保护工作。在不影响景观和环境的前提下,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的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实行风景资源的有偿使用,所收款项用于资源的保护和维修。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