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国有工交企业经济包袱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2〕86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国有工交企业经济包袱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增加财政收入与帮助企业解决经济包袱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政策性亏损和由此形成的经济包袱。
(一) 对一九九一年以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中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在今、明两年内由各级财政分期拨补;对尚未同意给予补贴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在今年内逐户核定后,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三年内补拨完毕。今后不能再搞政策性亏损,谁规定政策性亏损,由谁负责补贴。
(二) 对经济包袱重,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和个别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企业自己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财税部门申请,按管理权限呈报后,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或流转税照顾,减征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弥补政策性亏损,不准挪作他用。
(三) 在确保我省对国家“两金”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财税部门优先减免煤炭、航运、小化肥、制糖、棉纺、盐业等六个困难行业企业的“两金”。
(四) 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按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92)财工字213号文件规定处理而影响企业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
二、金融部门应在信贷方面对困难企业给予支持,帮助企业搞活经济。
各地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抓紧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银[1992]26号文件,企业经审查核实的库存产成品损失的贷款要抓紧办理;对政策性亏损占用的银行贷款,其占用贷款的利率,按政策有优惠利率的继续按优惠利率执行,其余的由银行按审批权限给予基准利率下浮10%的照顾。
三、 允许企业釆取各种办法,增强卸包袱的能力。
(一) 从今年起,企业可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历年挂帐的亏损。
(二) 允许困难企业利用企业的场地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所得利润经同级财政同意,可先用于冲减企业包袱,剩余部分才计交所得税。
(三) 允许企业在实行股份制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时,把核实的经济包袱作为负债冲减,以冲减后的净资产入股。
(四) 对部分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在电力供应方面,经同级经委和财政审核、省经委批准,可继续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
(五) 对确实扭亏无望和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拍卖、破产。对实行关、停、拍卖的企业按规定清理后无法偿还的债务,由债权人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由企业、债权人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坚决按《破产法》实行破产处理,并处理好债务和安排好职工生活。实行破产时要做过细的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
四、对煤炭、“三江”航运、小化肥、制糖、棉纺、盐业等六个行业的经济包袱釆取如下措施:
(一) 煤炭行业要通过调整结构,加强管理,精简人员,发展多种经营,多种途径进行综合治理。省属煤炭系统的经济包袱由省负责帮助解决,地方煤炭系统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帮助解决。
(二) “三江”航运企业目前困难较大,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两金”照顾;需要的转产资金,银行负责安排优惠利率贷款,由省交通厅负责贴息;河源老隆船务公司在惠州的离退休职工需增加的生活费,核定后,今年由省财政负责,今后由省社会保险系统负责解决。
(三) 小化肥企业,要调整结构,保留并发展一部分基础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其中氮肥保留十二家、磷肥保留十七家);对处于停产边缘或已停产、转产的企业,釆取鼓励措施促使其加快转产;对政策性亏损造成的包袱,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对于亏损挂帐较多的企业,可通过申请减免企业生产的其它产品的产品税,用于冲减亏损挂帐。
(四) 制糖工业只限于解决一九九一年跨一九九二年榨季亏损,由审计部门牵头对糖厂进行审计,区别情况解决。对核定的政策性亏损,各级可通过免征糖产品销售税金,免征“两金”,用企业其它利润冲减糖产品亏损挂帐,实行专户挂帐以及对其占用贷款给予优惠利率等办法解决。
(五) 盐业生产企业,可以给予免征“两金”照顾;同时,要进一步调整盐的价格,对盐产品实行平均税额征收盐税。对盐业企业发展其他产品应予支持并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六) 十七家棉纺厂的经济包袱,应逐个进行审核,区别情况给予帮助。
五、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工交企业解决经济包袱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地适时地为企业减轻负担。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除省规定的政策措施外,可根据各自的实际采取多途径解决企业经济包袱,以利于困难企业早日轻装上市场。
六、为了使“卸包袱”的工作落到实处,以上通知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省财政厅反映。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