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文管会、文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
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2〕88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文管会、文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的文物安全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如下要求:
文物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教材,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文物意识,提高搞好文物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文化(文物)、公安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加强与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文物绝对安全。
省文管会、文化厅、公安厅、财政厅意见主要内容:
一、各级政府要增强文物意识,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法》,务必把文物安全工作摆进议事日程,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到现场专门解决文物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文化(文物)、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发挥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等作用,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报当地政府解决。
三、各级收藏单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不断落实、完善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落实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完善各种安全设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四、强化文物安全的硬件建设。要求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前,全省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及需举办重要文物展览的展室,全部实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电线敷设全部合格,并配齐必备的灭火器材;一九九四年底前,各文物收藏单位全部建成合格库房。修建文物库房和购置文物安全设施、设备所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安排解决。
五、 一九九四年第三季度和一九九五年初,由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没有条件收藏的文物将转移到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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