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2期

1992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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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县府发布鼓励

外商投资规定


  为适应改革深入,加快对外开放的速度,连南县府最近公布了《连南瑶族自治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规定》。主要内容是:①外商来自治县兴办“三资”企业,其土地占用税和耕地垦复基金,除属上缴中央、省、市的外,其余全免。②投资办企业五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免收工商统一税。④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在按规定免收、减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收征企业所得税。⑤“三资”、“三来一补”企业新建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律免征城镇建设费、设施配套费。使用后,五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⑥外商在自治县投资十万美元以上的,可优先安排办理国内亲属的“农转非”;投资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可优先审批符合条件的直属亲属单程赴港澳或出国手续,同时优先在县内安排其亲属就业等。

(连南县府通讯员 罗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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