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1期

1992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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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2〕159号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通过,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为确保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项用于保护东江水系水质,更好地落实各项水质污染防治措施,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款项,用于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加强水质管理、监测和防治污染。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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