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
若干政策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2〕154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若干政策的请示》。
省公安厅请示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迁移的政策。为加快小城镇经济建设步伐,发展第二、三产业,可将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迁移的调控权,下放给县(市)政府。各地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当地有效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财政、城建、就业、医疗、教育等综合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人口合理迁移政策。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对象和条件:
(一)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二) 在小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资金数额由县确定)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
(四)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所聘用,并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具体标准由县确定)。
(五)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在小城镇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
(六) 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上述人员申办户口时,应办好承包土地的转让手续。办理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为非农业人口,在教育、医疗卫生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与现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需要再迁移的,由公安部门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各市必须保证本辖区小城镇人口的增长控制在当地的综合承受能力之内。对增加城镇人口所需的负担由当地政府解决。当地对上述第(二)、(三)、(四)、(五)种条件的人员可适当收取城镇基础设施增容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公布周知,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当地教育、卫生等城镇公共设施建设。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由公安部门按条件审批办理。在统计上,公安部门应将这些人员另列,为检查执行情况提供依据。
各乡镇从省外引进的专业科技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迁入工作所在地落户。
二、大、中城市人口增长应按增长计划从严控制。
(一) 属于城市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符合条件迁往城市的,由公安部门按城市人口增长计划和“农转非”计划审批。
(二) 普通大中专院校(含中师)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属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 大、中城市专业技术干部,以及按规定可享受中级技术职称待遇的工人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属城镇居民户口的,可准予迁往大、中城市,不限制指标;属农业户口的,凡符合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1992]7号)规定的,可准予迁入大、中城市办理“农转非”入户。
(四) 大、中城市的居民到乡镇参加经济建设,保留原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岀地。
三、请各级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管理,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严禁以各种名义买卖城镇居民户口和“农转非”指标。对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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