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2〕160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简化部分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申办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下称多次有效批件)。
(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 经省科委认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 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机电办和经贸部批准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
(五)经经贸部批准的年创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外贸工贸公司;
(六)年出口创汇二百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七)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和工农贸公司。
二、申办多次有效批件的要求:
(一)各企业申办名额一般为一至五人,具体由确认和审批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办理多次有效批件的人员应是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员、科技人员或专业技术和商务人员,以及从事推销或维修的业务人员。
(三) 办理多次有效批件的人员必须是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定外贸知识和外语水平,能胜任境外工作者。
(四)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是代表中方的工作人员。
三、申办程序和确认、审批机关。
(一) 各市申办多次有效批件的企业,应在每年十月份提出出国人员名单附有关材料,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主管部门确认后,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后属省经贸委系统的企业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科委系统的企业报省科委审批,其他省属企业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确认和审批机关收到企业申办件后,月内办结出具批件。人民政府、省(市)管部门。
(二) 省主管部门分工:
1、属第一项第(一)点的企业,由省经委确认;
2、属第一项第(二)、(三)点的企业,由省科委确认;
3、属第一项第(四)、(五)点的企业,由省机电办确认;
4、属第一项第(六)、(七)点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确认。
应附的有关材料由省确认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另行通知。
(三)审批机关根据省主管部门的确认件和出访报批材料、表格进行审批;如对人员名单有异议,可与企业和确认机关商量另行更换人选。
(四)持多次有效批件的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执行公务,可凭所在企业负责人批准证明(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签名送省或市外事办备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负责人批准)、出访国家的邀请信、政审批件和多次有效批件复印件到省(市)外事办办理签证手续。
(五)持多次有效批件的人员,出访国家原则上不限,视企业的需要由企业负责人审定。但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国家或地区除外。
(六)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确因工作急需赴第三国时,须事先征得国内企业负责人同意,由省外事办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签证手续。
(七) 多次有效批件一年内有效;如人员调整需重新办理出访审批(不需报确认)。上述人员调离原企业,该批件即行失效,由原企业及时通知省(市)外事办和省主管部门。
(八) 多次往返港澳按省政府现行规定(粤府办[1992]40号文)办理。
四、做好管理确认工作
(一) 各审核、确认、审批部门要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核、确认、审批工作,树立服务观念,制定服务规范,为企业提供方便。并配合企业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教育。
(二) 各企业要经常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加强护照管理,及时掌握出国人员动向,定期检查考核完成任务情况,具体要求按《多次往返港澳人员和护照审批管理办法》(粤府办[1992]40号)文第三点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省政府。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或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企业申办资格和停止人员出国。
(四)各确认、审批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年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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