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1期

1992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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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

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2〕162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列入年度正式施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所有制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都要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或免税手续,领取项目投资许可证才能施工。单纯设备购置不用领取投资许可证。

  二、投资许可证只限于同一建筑工地,同一建设单位的整体建设项目(含配套单项工程)使用。工程竣工后,要办理投资许可证销号手续。投资许可证不得转让或涂改。

  三、中央项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粤项目和省属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省计委办理;我省各市、县属项目的投资许可证一律委托各市计委发放。发放投资许可证的要求和监督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库。各市应将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报省备案,具体办法按省计委《关于建立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系统的通知》(粤计资〔1991〕79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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