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榨季甘蔗收购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2〕78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榨季甘蔗收购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甘蔗收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我省已放开糖蔗收购价格,各地要按照省府有关规定,凡尚未确定一九九二年跨一九九三年榨季糖蔗收购价格的,要在糖厂开榨前确定公布。甘蔗收购价格放开后,糖厂仍按划定的蔗区收购甘蔗,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先熟先斩的原则,安排好糖厂甘蔗斩、运、榨工作,避免甘蔗收购出现混乱现象。
二、为解决新榨季糖厂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省人民银行应安排落实十亿元的贷款规模。这些贷款,应全部用于解决全省糖厂收购甘蔗所需资金。各地也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榨季蔗糖生产,继续帮助糖厂做好清欠农民蔗款的工作。为保证糖厂所借各种到期贷款尽快归还,糖厂与银行可签订合同,糖厂保证还贷,使糖厂资金使用实现“借、贷、还"良性循环。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监督糖厂及时向农民支付收购甘蔗价款,采取农民一手交蔗,糖厂一手付款给蔗农的做法,严格禁止糖厂或有关单位挪用农民蔗款。对于挪用蔗款的单位要及时检查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为加强甘蔗收购款的管理,由省经委、农委、一轻厅、人民银行组成一个监督小组,对收购甘蔗和生产蔗糖贷款的安排、拨付、兑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亦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四、加强对甘蔗与销售运输的协调工作。在榨季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安排好运力,满足糖厂和商业部门调运甘蔗、食糖的需要。糖厂、商业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糖仓储糖,并有计划地新建一批糖仓,解决糖厂仓储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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