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
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2〕80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冋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玄任,把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困难作为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尊师重教、推进普教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根据国办发[1992]52号文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八五”期间城市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措施及用地,并逐年落实计划、资金'和材料的往应以及有关优惠政策等。
二、近几年我省城市中小学教师职工住房有很大改善,一九九一年人均居住面积达七点一七平方米,但仍低于全省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九点二三平方米的水平。为此,要求“八五"期间全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八平方米以上,条件较好的城市达到九平方米以上;成套率力争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在住房较紧的城市,争取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条件较好的城市争取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在建房时还应注意改善教职工住房的环境。
三、对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題,各地可参照国办发[1992]52号的精神,本着积极的态度,进一步改善和解决教职工的住房。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督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工作做得好的应给予奖励。
各市“八五”期间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含措施和办法),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前送省教育厅汇总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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