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和
用车定费包干标准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用车定费包干标准将作如下调整:
一、省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凡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58元。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凡按粤函字[1989]9号文件规定发给护理费的,不再重发。
二、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用车定費包干调整后的标准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
用车定费包干标准调整后,离休干部需要使用所在单位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为:小轿车按每公里0.40元收费;十二座以下旅行车按每公里0.50元收费。凡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离休干部,不能再发“干部、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费”没有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粤老〔1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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