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1期

1992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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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


  根据财政部人薪发(1992)16号《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规定:对部分不享受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增加生活费的范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增加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一)现本人生活费在一百元(含一百元)以下的,增加二十五元;一百元以上至一百五十元(含一百五十元)的,增加三十元;一百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增加三十五元;二百元以上至二百五十元(含二百五十元)的,增加四十元;二百五十元以上至三百元(含三百元)的,增加五十元;三百元以上的增加六十元。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算起。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其他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通讯员 谭煜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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