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1期

1992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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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府开发东海岛

优惠政策出台


  湛江市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公布了鼓励投资开发东海岛的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凡从事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机场、供水、供电、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先进的工业生产项目和出口创汇农业、试验农业项目;投资开发成片土地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需要的第三产业等项目,均可分别享受本办法优惠待遇。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享受与湛江市同等的固定资产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的审批权。区内土地由试验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在服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成片开发,出让期限为七十年。出让费按不同地段和用地性质具体商定。其中,从事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技术先进和产品出口比例大的工业企业用地,按有关标准减收10—20%;商业、服务业企业和繁华地段,按有关标准加收30—50%。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含现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出口等,可分别享受十三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对引荐投资有功者,按实际进资金额给予0.1—0.5%的一次性奖励。

(湛江市府通讯员 何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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