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0期
1992年10月31日出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县级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粤府〔1992〕139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级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的县级市可赋予相当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具体内容由代管市政府确定。
县级市应在代管市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需要报省审批的项目和事项,须经代管市审核上报;按规定需报代管市和省备案的,应分别报备。
各市对所辖的县是否适当放宽经济管理权限,由市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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