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10期

1992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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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侨务办公室省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

至一九九五年归侨难侨重新调整

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2〕140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侨务办公室、省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如下要求:

  做好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直工作,是落实党和国家华侨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争取更多海外侨胞关心和支持祖国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务必完成这项安置任务。

  省侨务办公室省劳动局意见主要内容:

  一、在“八五"期间的后四年(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五年),每年调整安置(含招工、调动,下同)归侨难侨一千人,四年共四千人。安置任务分配(四年总数):广州地区一千人(其中省属单位六百人,市属单位四百人),深圳市九百人,珠海、佛山、江门、湛江市各三百人,清远市二百五十人,肇庆市一百五十人,中山、汕头、惠州市各一百人,韶关、阳江、汕尾、东莞市各五十人。对安置所需的劳动工资和“农转非”指标纳入国家下达我省的计划指标内安排,其中“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专项解决。

  二、调整安置的对象是回国后被直接安置到华侨(农垦)农场的归侨难侨(含配偶及子女)。在安置时,优先照顾在农场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成员中未有人调整安置到城镇就业的人员。

  三、经批准调整安置到城镇(含经济特区)的归侨难侨及其子女的迁移手续,按省华侨农场管理局等七个单位的粤侨农劳[198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农转非”户口、粮食迁移的规定办理,接受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四、调整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一定难度,有关市、县政府要予以重视,采取多种渠道安置归侨难侨。侨务部门要积极协助联系接收单位。没有分配到调整安置任务的市、县,如有单位可接收安置的,当地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应积极支持,给予调整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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